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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积分入户条件 积分入户广州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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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入户在广州是有很多优势的,特别是对想在广州买房的人群是有很多福利的。因为在广州入户后,就可以直接买一套房子。今天小编打算和大家来聊一聊:广州市积分入户条件是什么?积分入户广州条件要求有哪些?下面小编给大家科普一下,快来长知识吧。

  广州市积分入户条件

  

广州市积分入户条件 积分入户广州条件要求


  广州市积分入户

  申请条件

  年龄45周岁以下,即为1974年8月31日(含当天)后出生;

  持有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已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的积分总分值满100分,且不在积分异议或积分调整流程中;

  近5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温馨提示

  来穗人员申请积分制入户请务必提交个人真实的信息材料。

  如存在提供材料虚假,经有关部门查实的,按规定“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

  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具体步骤

  通过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门户网站登录“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入“积分制入户”专栏进行“网上承诺”后即可提交入户申请;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将按“积分-医保-居住证”排名规则形成“预审排名靠前人员名单”

  名单内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证所在镇(街)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提交原件核验;

  对成功受理的申请人再次排名并公示公告,将在12月向获得入户资格的来穗人员和随迁人员发放入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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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入户

  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社保年限计算方法:

  1、社会保险计算在广州地区缴纳年限,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

  2、已领取了失业待遇的申请人,其原失业保险参保年限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3、以往参加了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其缴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时间纳入累计缴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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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积分入户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积分入户是广东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央和省战略决策的,指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达到一定值后即可申请落户。积分入户有利于增强农民工的归属感。广州全面推出广州入户新政策1+3《广州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作为广州入户新政配套文件之一,在原旧政基础上作了较大幅度调整。广州积分入户新政规定:申请人员达到相应条件后,结合当年广州入户指标总量,采取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保时长轮候入户(增城、从化暂不纳入广州此次新政调整统筹范围)。

  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十城区的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本办法参加积分入户。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广州市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将积分入户计划统一纳入全市年度人口计划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入户工作,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的审核。各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和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具体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和复审、上报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复核积分制入户人员名单、办理入户手续。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积分制入户工作。

  第四条 申请积分入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龄在20-4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通过市政府确定的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本办法设5项积分指标(见附件),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申请人总积分满60分可申请入户。

  第六条 我市对年度积分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年度积分入户指标总量纳入当年人口计划统筹安排,并通过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人应首先登陆广州市积分入户网上申请平台,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进行确认,然后到各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申请人所报送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核结果。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和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确定拟给予入户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排名。

  第十条 公示期满并进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后,公布入户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布的入户人员名单发放入户卡。申请人凭入户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布的入户人员名单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复核有疑义的,暂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同时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地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的住所。

  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的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所称的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六条 从化、增城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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